意想不到,《劳动法》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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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突然发现《劳动法》修改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一部对所有企业和劳动者都有着巨大影响的法律,它的修改本应该万众瞩目。但是在此之前却并没有任何关于劳动法修改的消息听闻,而且也没有征求意见稿,这样突然的修改实属罕见。

 

不过经仔细一看内容,也觉得没什么征求意见的必要了,尤其觉得这些条文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无论如何,还是把这些内容对比一下,并对本次修改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一、首先我们看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三)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比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修改对比表格

原规定

修改后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解读

总体解读:对大部分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本次修改并未有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变动,可能这也是为何没有任何消息的原因之一。

 

变化的主要内容其实也仅仅是在招用未成年人事宜上,取消了审批手续的规定。体现的是简政放权,但是令人费解的是:《劳动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解除条件、试用期等明显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内容却没有修改。

 

2018年,是一个不平凡的年度,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

——END——

2019年1月30日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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