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和衡(杭州)孟迅律师就“电商法”相关问题接受《新华每日电讯》采访
关于注销难问题。孟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仅在电商领域存在,在银行信用卡领域也同样存在。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用户数量的“考核机制”在作怪。作为互联网电商企业来讲,用户数量直接影响其估值、广告收费等,其对账户注销的限制“动力”可能会比传统银行来的更强。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对“用户注销”作出了比较明确地规定,即:明示注销方法及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用户注销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通过这三方面的规定来说,法律对用户注销作出了明确地规定,没有给电商经营者自行设置注销条件的空间。就该项义务本身,《电子商务法》第76条、第81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电商平台未明示注销方法及程序、为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我们认为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情节严重”的裁量尺度需在后期的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同时,我们提议,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二,未就义务本身设置全面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对用户注销规定了三方面义务,即明示注销方法及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用户注销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但规定的法律责任仅仅针对前两个方面,并未对“用户注销应当立即删除用户信息”这一义务的违反作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如何界定“不合理条件”。我们认为,在后续的实施条例中应当加以明确,因为不合理条件的不合理程度也会影响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
关于强制搭售问题。孟律师认为:《电子商务法》第19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对违反该等义务的法律责任在第77条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至于大量消费者反应的当前相当数量的电商经营者仍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况,则需要我们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行动、执法,以保障法律正确、有效地实施。
本次采访在2019年2月15日《新华每日电讯》二版“要闻”《电商法实施月余,变与没变并存》刊出